CITES 公约附录中文翻译件公布时间晚于生效时间 可否成为犯罪阻却理由

发布时间:2021-01-18 点击量:776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4月间,被告人邱某兴前往浙江省温州市购买“浙苍机”货船。同年7月间,被告人邱某兴雇佣同案人邱某仔(已起诉)担任“浙苍机”船船长,雇佣邱某1等人担任船员。7月20日,被告人邱某兴指使同案人邱某仔带领邱某1、张某等8名船员驾驶“浙苍机”货船,从福建福安出海驶往马达加斯加海域。同年8月18日始,同案人邱某仔等人驾船在东经50°5′南纬15°45′海域陆续接驳由同案人许某策(另案处理)组织小船运送至该海域的木材,直至同年10月7日,同案人邱某仔等人驾驶载有木材的货船返航。同年11月7日晚,该船行至东经119°18′、北纬25°21′莆田市兴化湾海域时,被告人邱某兴指使“浙苍机”船分别向“闽宁德货”船和“石城”船过驳船上所载木材,并指使其所雇佣的万某、邱某8等人到“浙苍机”船上搬运木材。次日晚,“浙苍机”船继续向“闽宁德货”船和“石城”船过驳所载木材时,“浙苍机”船与“闽宁德货”船被武警福建省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当场查获,“石城”船接驳木材后行驶至莆田市石城码头被莆田市边防武警查获。经鉴定,上述木材共计3394根,其中225根为卢氏黑黄檀木材(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商品),重量计20.8043吨,价值人民币517.1949万元;3169根为马达加斯加紫檀木材,重量计334.1557吨,价值人民币5780.8936万元。经计核,上述马达加斯加紫檀木材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346.536541万元,核定偷逃税款计人民币565.04975万元。

      侦查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浙苍机”船舶一艘、卫星电话一部;赃物卢氏黑黄檀木材225根、马达加斯加紫檀木材3169根,随案候判。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邱某兴经同案人邱某仔动员向莆田海关缉私分局自动投案。

争议焦点:

        被告人邱某兴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邱某兴的行为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理由:卢氏黑黄檀木材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经批准是可以进出口的并非禁止性物种,中国是于2013年9月才对外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商品名录中文版,而本案实施运输涉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商品是在2013年7、8月份;

法院认为:

        虽然濒危野生动植物调整的附录Ⅱ(公约的中文版)是中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在2013年的9月份对外公布,但卢氏黑黄檀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商品名录是于2013年6月12日起生效的,且被告人邱华兴是否知道该物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并不影响其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CITES 公约全称是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是一个政府间国际公约,旨在保证国际贸易不威胁野生动植物种的生存。 CITES公约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有183个缔约方。中国于1981年加入该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二十二条  对公约生效的规定为: 1.  本公约自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交存公约保存国政府九十天后开始生效。2. 在第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书交存以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自向公约保存国政府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的文书之日起九十天后对该国生效。

        我国自1981年向公约保存国交存加入文书之日起九十天后,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即,2013年6月12日起的CITES(更新附录)中,卢氏黑黄檀已列入《公约》附录Ⅱ商品名录,其不以中文翻译件何时对外公布为其生效条件。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耿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