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可否不加重原判刑罚

发布时间:2021-02-05 点击量:851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至2月间,被告单位骏**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陈某东在代理屹**公司进口汽车配件过程中,在明知屹**公司与外商的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自行决定,并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发票等单证,用于向海关申报进口。同时,骏**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境外代理公司向外商支付差额货款。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计核,骏**公司采取上述低价申报方式进口涉案货物共计3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42,792.26元。

2019年5月15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接情报线索后派员至五角场监狱对陈某东开展调查,被告人陈某东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于同年5月20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20日,骏**公司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20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人陈某东及辩护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某东在侦查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庭前缴纳暂扣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希望法院对陈某东合并执行后不加重刑罚。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东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侦查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本单位及其本人的罪行,被告单位骏**公司和被告人陈某东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东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骏**公司、陈某东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前罪原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则拘役不再执行。故,陈某东未因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加重刑法执行。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耿雪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