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锑锭,如何定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3-07-12 点击量:344

 

      20141月至20188月期间,徐某在湖南购买锑锭运到南宁后,以对保方式交给被告人马某强、廖某芳、蒙某勇、胡某等人走私出境到越南,再由越南代理人“阿竹”运往日本等地销售给国外买家。

      201734月份,马某强在龙州以保货形式将蒙某勇从南宁徐某仓库运来的锑锭走私出境到越南。在走私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强、何某胜受徐某雇请,负责在南宁承租仓库和保管锑锭之外,还负责锑锭的出入库登记、整理汇总走私到越南的锑锭数量等事项。被告人谢某民受徐某雇请到龙州水口负责监督马某强走私锑锭出境越南的情况。

      201888日,水口海关缉私分局扣押马某强存放于龙州县水口镇旧砖厂附近一简易仓库及大货车装载的锑锭共计105.36吨,涉及关税税款共计人民币26.8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民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对其参与走私行为予以供认。

 

 

      争议焦点:走私锑锭,如何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上诉人廖某芳、蒙某勇、胡某、何某强、何某胜、谢某民及原审被告人马某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绕关方式将锑锭走私出境,偷逃货物应缴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马某强、廖某芳、何某强、何某胜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谢某民、蒙某勇、胡某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共同犯罪中,马某强、廖某芳、蒙某勇、胡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强、何某胜、谢某民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马某强欲将存放于龙州县水口镇旧砖厂附近一简易仓库及大货车上的共计105.36吨锑锭走私出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马某强、何某强、何某胜、谢某民走私105.36吨锑锭,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谢某民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强、何某强、何某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对何某强、何某胜、谢某民予以减轻处罚,对马某强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遗漏对扣押在案的走私锑锭105.36吨作出没收处理,依法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4刑初6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即被告人马某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二万元;被告人廖某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四十万元;被告人蒙某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被告人胡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四万元;被告人何某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何某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谢某民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手机十四部(胡某一部、廖某芳二部、马某强二部、蒙某勇三部、何某强三部、黄某1二部、张某1一部),农业银行卡(账号62×××63)一张、笔记本电脑二台,予以没收。

二、涉案锑锭105.36吨拍卖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锑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战略性矿产资源,我国是全球锑资源大国和生产大国,储量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锑锭出口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缉私部门将始终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锑锭等重点涉税商品走私,切实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和财税安全。

       本案中,上诉人廖某芳、蒙某勇、胡某、何某强、何某胜、谢某民及原审被告人马某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绕关方式将锑锭走私出境,偷逃货物应缴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那么走私出境的锑锭应当适用何种税率呢?根据查询获悉,锑锭的出口关税税率为20%,出口暂定税率为5%。到底是适用20%还是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所以本案中行为人将国内锑锭出口至越南应当适用锑锭的出口暂定税率5%

       20141月至本案案发,被告人何某强、何某胜走私锑锭19770吨,偷逃税款5039.58万元;20173月至本案案发,被告人马某强走私锑锭1772.76吨,偷逃税款451.89万元;20173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廖某芳走私锑锭1317.5吨,偷逃税款335.84万元;20187月至同年86日,被告人谢某民监督马某强走私锑锭857吨,偷逃税款218.45万元;20173月至同年4月,被告人蒙某勇走私锑锭429吨,偷逃税款109.35万元;20179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胡某走私锑锭365.83吨,偷逃税款93.25万元。  以上行为人如何适用量刑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所以本案中马某强、廖某芳、何某强、何某胜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谢某民、蒙某勇、胡某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在共同犯罪中,马某强、廖某芳、蒙某勇、胡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某强、何某胜、谢某民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马某强欲将存放于龙州县水口镇旧砖厂附近一简易仓库及大货车上的共计105.36吨锑锭走私出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马某强、何某强、何某胜、谢某民走私105.36吨锑锭,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民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马某强、何某强、何某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对何某强、何某胜、谢某民予以减轻处罚,对马某强予以从轻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